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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》和《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》的通知
日期:2010/5/25 11:01:15

 

建质[2003]82号
各省、自治区建设厅,直辖市建委、市政管委,江苏省、山东省 建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:
  现将《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》和《建筑工程 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贯彻执行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三年四月十七日
 
 
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
  第一条 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,保证施工安全,依据 《建筑法》和《安全生产法》对施工企业提出的有关要求,制定本规定。
 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脚手架上作业、各类登高作业、外用电 梯安装作业及洞口临边作业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施工作业。
  第三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 责。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,应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。
 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。项目经理部应结合 施工组织设计,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,并组织实施。
 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相关的 安全预防工作。
  (一)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; 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,上岗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签字交底。采用新工艺、新技术、新材料和新设备的,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签字交底。
  (二)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,合格后方可上岗。施工单 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、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,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。
 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类别,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 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,夜间应设红灯示警。
  第六条 高处作业前,应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 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,经验收合格签字后,方可作业。安全防护设施应做到定型化、工具化,防护栏杆以黄黑(或红白)相间的条纹标示,盖件等以黄(或红)色标示。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,应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,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,经验收合格签字后,方可实施。
  第七条 物料提升机应按有关规定由其产权单位编制安装拆 卸施工方案,产权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,并负责安装和拆卸;使用前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,经验收合格签字后,方可作业。物料提升机应有完好的停层装置,各层联络要有明确信号和楼层标记。物料提升机上料口应装设有联锁装置的安全门,同时采用断绳保护装置或安全停靠装置。通道口走道板应满铺并固定牢靠, 两侧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和挡脚板,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两侧。物料提升机严禁乘人。
  第八条 施工外用电梯应按有关规定由其产权单位编制安装 拆卸施工方案,产权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,并负责安装和拆卸;使用前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,经验收合格签字后,方可作业。施工外用电梯各种限位应灵敏可靠,楼层门应采取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措施,电梯上下运行行程内应保证无障碍物。电梯轿厢内乘人、载物时,严禁超载,载荷应均匀分布,防止偏重。
  第九条 移动式操作平台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,项目 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,经验收合格签字后,方可作业。移动式操作平台立杆应保持垂直,上部适当向内收紧,平台作业面不得超出底脚。立杆底部和平台立面应分别设置扫地杆、剪刀撑或斜撑,平台应用坚实木板满铺,并设置防护栏杆和登高扶梯。
  第十条 各类作业平台、卸料平台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 案,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,经验收合格签字后,方可作业。架体应保持稳固,不得与施工脚手架连接。作业平台上严禁超载。
  第十一条 脚手架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,施工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,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,经验收合格签字后,方可作业。作业层脚手架的脚手板应铺设严密,下部应用安全平网兜底。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,不得留有空隙。密目式安全网应可靠固定在架体上。作业层脚手板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大于15cm时应作全封闭,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。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通道,不得攀爬架体。
  第十二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应按相关 规定由其产权单位编制施工方案,产权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,并与施工单位在使用前进行验收,经验收合格签字后,方可作业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每提升一次,都应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,经验收合格签字后,方可作业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倾覆、防坠落装置,每一作业层架体外侧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和挡脚板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升降时,应设专人对脚手架作业区域进行监护。
  第十三条 模板工程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,施工单位 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;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,经验收合格签字后,方可作业。模板工程在绑扎钢筋、粉刷模板、支拆模板时应保证作业人员有可靠立足点,作业面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。模板及其支撑体系的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,并不得超过设计计算要求。
  第十四条 吊篮应按相关规定由其产权单位编制施工方案, 产权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,并与施工单位在使用前进行验收,经验收合格签字后,方可作业。吊篮产权单位应做好日常例保和记录。吊篮悬挂机构的结构件应选用钢材或其他适合的金属结构材料制造,其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。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;安全带应挂设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上,严禁安全绳与吊篮 连接。
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电梯井门应按定型化、工具化的要求设计制作,其高度应在15m至18m范围内。电梯井内不超过10m应设置一道安全平网;安装拆卸电梯井内安全平网时,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。
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进行屋面卷材防水层施工时,屋面周围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。屋面上的孔洞应加盖封严,短边尺寸大于15m时,孔洞周边也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,底部加设安全平网。在坡度较大的屋面作业时,应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。
 
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
  第一条 为预防坍塌事故发生,保证施工安全,依据《建筑 法》和《安全生产法》对施工企业提出的有关要求,制定本规定。
 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工程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等活动的有关单 位,应当遵守本规定。
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坍塌是指施工基坑(槽)坍塌、边坡坍 塌、基础桩壁坍塌、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坍塌及施工现场临时建筑(包括施工围墙)倒塌等。
  第四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,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,应制定预防坍塌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。
 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。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,根据建筑工程特点,编制预防坍塌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,并组织实施。
  第五条 基坑(槽)、边坡、基础桩、模板和临时建筑作业 前,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单位要求,根据地质情况、施工工艺、作业条件及周边环境编制施工方案,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,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,经验收合格签字后,方可作业。
  第六条 土方开挖前,施工单位应确认地下管线的埋置深度、位置及防护要求后,制定防护措施,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,方可作业。土方开挖时,施工单位应对相邻建(构)筑物、道路的沉降和位移情况进行观测。
 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深基坑(槽)、高切坡、桩基和超 高、超重、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等专项施工方案,并组织专家审查。
 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(槽)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(槽)、或深 度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(槽)。高切坡是指岩质边坡超过30m、或土质边坡超过15m的边坡。超高、超 重、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是指高度超过8m、或跨度超过18m、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/m、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/m的模板支撑系统。
 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规划,临 时排水不得破坏相邻建(构)筑物的地基和挖、填土方的边坡。在地形、地质条件复杂,可能发生滑坡、坍塌的地段挖方时,应由设计单位确定排水方案。场地周围出现地表水汇流、排泻或地下水管渗漏时,施工单位应组织排水,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。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(槽)、边坡和基础桩时,施工单位应合理选用降 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。
  第九条 基坑(槽)、边坡设置坑(槽)壁支撑时,施工单 位应根据开挖深度、土质条件、地下水位、施工方法及相邻建(构)筑物等情况设计支撑。拆除支撑时应按基坑(槽)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,随拆随填,防止边坡塌方或相邻建(构)筑物产生破坏,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
  第十条 基坑(槽)、边坡和基础桩孔边堆置各类建筑材料 的,应按规定距离堆置。各类施工机械距基坑(槽)、边坡和基础桩孔边的距离,应根据设备重量、基坑(槽)、边坡和基础桩的支护、土质情况确定,并不得小于15m。
  第十一条 基坑(槽)作业时,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攀登设施及专用通道,作业人员不得攀爬模板、脚手架等临时设施。
  第十二条机械开挖土方时,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机械作业范围 内进行清理或找坡作业。
 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施工时,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 勘察资料编制施工方案,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,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,经验收合格签字后,方可作业。施工时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挖顺序,严禁先切除坡脚。爆破施工时,应防止爆破震动影响边坡稳定。
 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(槽)内造成边 坡塌方或土体破坏。基坑(槽)开挖后,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和安装工程施工,基坑(槽)开挖或回填应连续进行。在施工过程中,应随时检查坑(槽)壁的稳定情况。
  第十五条 模板作业时,施工单位对模板支撑宜采用钢支撑材料作支撑立柱,不得使用严重锈蚀、变形、断裂、脱焊、螺栓松动的钢支撑材料和竹材作立柱。支撑立柱基础应牢固,并按设计计算严格控制模板支撑系统的沉降量。支撑立柱基础为泥土地面时,应采取排水措施,对地面平整、夯实,并加设满足支撑承载力要求的垫板后,方可用以支撑立柱。斜支撑和立柱应牢固拉接,行成 整体。
  第十六条 基坑(槽)、边坡和基础桩施工及模板作业时, 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指挥、监护,出现位移、开裂及渗漏时,应立即停止施工,将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,待险情排除后,方可作业。
  第十七条 楼面、屋面堆放建筑材料、模板、施工机具或其 他物料时,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数量、重量,防止超载。堆放数量较多时,应进行荷载计算,并对楼面、屋面进行加固。
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地质资料和设计规范,确定临时建 筑的基础型式和平面布局,并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。施工现场临时建筑与建筑材料等的间距应符合技术标准。
  第十九条 临时建筑外侧为街道或行人通道的,施工单位应 采取加固措施。禁止在施工围墙墙体上方或紧靠施工围墙架设广告或宣传标牌。施工围墙外侧应有禁止人群停留、聚集和堆砌土方、货物等的警示。
 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组装式活动房屋应有产品合格 证。施工单位在组装后进行验收,经验收合格签字后,方能使用。对搭设在空旷、山脚等处的活动房应采取防风、防洪和防暴雨等措施。
  第二十一条 雨期施工,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 进行检查和维护,保证排水畅通。在傍山、沿河地区施工时,应采取必要的防洪、防泥石流措施。
  深基坑特别是稳定性差的土质边坡、顺向坡,施工方案应充分考虑雨季施工等诱发因素,提出预案措施。
  第二十二条 冬季解冻期施工时,施 工单位应对基坑(槽)和基础桩支护进行检查,无异常情况后,方可施工。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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